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,8名男女涉案被控《反恐條例》下的「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」及交替控罪,最終9人陪審團歷經 3日半退庭商議後,周四(9月4日)以大比數裁定3名案中主謀何卓為、李嘉濱及張家俊「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」交替控罪成候判。 學者認為,面對本土恐佈主義隨時發動可造成傷亡慘重襲擊的威脅下,此案反映《反恐條例》在檢控上存在一定挑戰,但同時凸顯了《香港國安法》的必要性。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、廣東省政協委員吳英鵬表示,此案發生在《香港國安法》生效前,法例不溯及既往,因此無法以《香港國安法》第三章第三節的恐怖活動罪追訴,該罪的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,只能以刑期相對較輕的串謀導致爆炸罪檢控,而最高刑期監禁20年。 吳認為,是案凸顯了在《香港國安法》實施前,包括《反恐條例》在內的香港法律制度,在應對複雜危害國安及公衆安全行爲時,存在的挑戰和不足,這有助於社會更好理解《香港國安法》制定和實施的必要性。 吳英鵬又指,本案涉及針對不特定公衆、企圖對市民實施無差別傷害的爆炸品犯罪,案件揭示了本土恐怖主義對香港社會安全的真實威脅,本土極端暴力組織的製造炸彈技術可在短時間內不斷演進,襲擊規模不斷升級,若未能及時阻止,後果不堪設想。這正是警方果斷拘捕行動阻止了可能造成大量傷亡的襲擊,也提醒了公衆需時刻警惕任何威脅公共安全的行爲。 另陪審團經過連日商議,最終以8:1大比數裁定3名主犯交替控罪「串謀導致爆炸」罪罪成,吳認為是體現了香港司法制度的獨立、公正和嚴謹。 高人話,醫院口岸爆炸案的裁決結果,是體現了本土恐佈主義活動不會得逞。《香港國安法》及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都分別訂明與「恐怖活動」和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」相關的罪行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,部分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;惟只是案發時相關法例尚未立法,故只能引用當時最適合的《反恐條例》起訴。 但警方國家安全處警司張伯傑周四在裁決後都表明,警方日後會繼續積極引用《香港國安法》及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》中已完善的相關條例,針對恐佈主義活動及罪行執法並起訴。